2022年2月21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对金占良律师、刘其群律师代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起诉。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4日18时许,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居民楼门口因停车位问题与邻居陈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后陈某的岳父郭某赶到现场,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倒地受伤。经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所受外伤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北京市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的成伤机制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郭某左膝关节损伤在外翻暴力作用下可以形成。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于案发当天就诊,排除其他因素致伤的可能性,能够证明郭某的伤系在本案发生时造成的,且有郭某的女儿、女婿证言证明王某对郭某有踢踹、殴打行为,亦有监控视频证明郭某与王某有明显的肢体接触,可以认定双方互殴过程中导致郭某受伤。故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59327.69元。
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人金占良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不能确定郭某的伤是王某造成的。鉴定人出庭对成伤机制鉴定涉及的专业问题做出解答,郭某的损伤是在身体失控的状态下,以足跟为支点的旋转外翻扭伤造成的,在厮打或扭打的过程中可以造成,任何使身体失控的情况下都可以形成这种伤情,郭某高抬腿踹击落空完全可以导致其膝盖受伤,是形成外翻暴力的因素,且本案中未见病历记载直接外部打击的伤情。因此,王某的行为与郭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王某对郭某并不存在伤害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现场的监控录像看到王某与郭某身体有身体接触,郭某从背后抱住王某,王某挣脱,但不存在互殴行为,更无王某故意伤害郭某的行为。
第三,郭某的陈述及其女儿、女婿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判决与裁定: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上诉期间,金占良律师继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北京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 讯问了上诉人王某并听取了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询问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并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审查意见,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 12月30日因证据不足以京昌检三部撤诉〔2021〕Z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诉。2022年2月21日,昌平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