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案件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重点对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海淀法院四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便于学习讨论,现将相关内容发布如下:
一、姚恒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裁判文书文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112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2、羁押审判时间
姚恒艳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2019年5月24日一审判决,2019年10月21日二审判决。从羁押到二审结束约5年时间。
3、非法集资资金损失情况
姚恒艳是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0余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7余亿元。
4、定罪量刑及其理由
姚恒艳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集资款不能返还,姚恒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扣押款物处理情况
责令姚恒艳退赔在案投资人损失,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在案投资人,在案扣押款物二审后变价发还在案投资人。被害人获得部分退赔的时间长度肯定超过5年。
6、律师的建议及提醒
姚恒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他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有同案被告人的家属在二审期间向法院退赔人民币10万,被减刑10个月。
涉案公司的中层干部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但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再次被逮捕羁押。这说明,如果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判处实刑,将会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员决定逮捕。
基层业务员、驾驶员等,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最终也被免予刑事处罚。
二、马宁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裁判文书文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198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2、羁押审判时间
马宁于2015年7月10日被羁押,2017年7月30日一审判决,2018年12月26日二审裁定。从羁押到二审结束约4年时间。
3、非法集资资金损失情况
马宁是鑫义众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77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3亿元。
4、定罪量刑及其理由
马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马宁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虽有退赔部分犯罪所得,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且绝大部分无法挽回,不予从轻处罚。
5、扣押款物处理情况
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二审后待协调相关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统一处理。被害人获得部分退赔的时间长度肯定超过4年。
6、律师的建议及提醒
本案中存在如下两种情况:取保后,再次被逮捕;取保后、被逮捕、再次被取保。经侦部门的取保决定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同样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对涉案1.77亿元判无期徒刑,在2019年对涉案20余亿元也是判无期徒刑,说明量刑实际上是在减轻。
但是,对在案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理方式保持不变,都是二审后经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统一拍卖变价发还在案被害人。绝大部分已经无法挽回。
三、阳远耀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裁判文书文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8刑初232号
2、羁押审判时间
阳远耀于2018年8月16日被羁押,2019年8月2日一审判决。从羁押到一审结束约1年时间。
3、非法集资资金损失情况
阳远耀是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部负责人,非法吸收投资款6000余万,造成损失4500余万。
4、定罪量刑及其理由
阳远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阳远耀非法吸收投资款6000余万,属于数额巨大。
5、扣押款物处理情况
海淀法院非法吸收案件审判节奏快,抓人到公诉是4个月,一审只用了6个月。
6、律师的建议及提醒
对于取保的被告人,如果需要判处刑罚,海淀法院会在开庭前决定逮捕该人。
海淀法院认为,按比率提成的普通业务员是非法吸收案件的从犯,但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阳远耀私下向投资人退款60万,该投资人并非在案投资人,法院不予确认有主动退赔情节。最好还是交给法院安全。或者是,一定要对在案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书。
第二被告人的家属向法院缴纳退赔款10万,获得减轻处罚。
本案被害人约20多人,共计损失4500余万,最终只获得10万退赔款按比率发还。
四、李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裁判文书文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刑初67号
2、羁押审判时间
李硕于2016年4月7日被羁押,2018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从羁押到一审结束约2年8个月。
3、非法集资资金损失情况
李硕是华泰汇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向288个自然人、6个机构吸收资金6.4亿,未能退还5.4亿。
4、定罪量刑及其理由
李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李硕在网站发布集资信息、印刷宣传材料、引荐第三方渠道、按0.5-1%的比率获得627万提成,系主犯。
法院认定李硕有如实供述情节及资金用途去向,对其从轻处罚。
5、扣押款物处理情况
查封扣押位于北京、西安房产4套,汽车两辆,无现金。余下投资款均未退赔,本案投资款损失比率较大。
也就是说,从羁押到一审结束约2年8个月之后,288个自然人、6个机构还是没有希望得到退赔款项。
6、律师的建议及提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再次表明,非法集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收取提成的情况,很有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